【刑事实务】浅析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未遂形态及其 定罪原则的内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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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9 18:2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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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未遂形态及其定罪原则的内在逻辑

  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国勇

  引言

  案例介绍:甲男和乙女系大学校友。2015年1月两人发展成恋人。2016年毕业后两人分手。2019年6月两人和好。2020年春节两人相互赠酒。2020年4月30日,乙女借故将甲男赠送的酒退还,并将甲男从微信好友中删除。得而失之,失而复得,得而复失,分分合合,合合分分,甲男在这段恋情中饱受痛苦折磨,长期处于焦虑状态,于是产生了将乙女赠酒退回,并在乙女家自杀解脱的念头。2020年5月9日甲男携酒和单刃刀来到乙女家,因两人加回了微信,甲男将赠酒带回,但当晚微信中双方发生言语争执,乙女又将甲男微信拉黑。次日,甲男来到乙女住处,欲将赠酒归还,并寻求解脱机会。孰料,开门后却先遭到乙母的羞辱,甲男一时情绪失控,拿出殉情的单刃刀砍向乙母(当时以为是钝的一面),让其别再说了,但乙母越骂越响,最终乙母头部、颈部、背部、手部等部位二十余处被砍。在刀砍过程中,乙母摔倒,当甲男看见乙母身上有血流出后即主动停手,此时乙女从楼上下来,甲男左手拉着乙女右手拿着刀来到四楼露台,将刀扔进花坛,让乙女打120,并与乙女商谈过往感情。因之前邻居报警,警察边上楼边喊“有没有人”时,甲男精神崩溃,生无可恋从四楼跳下,但轻生未果,甲男归案。经鉴定,乙母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件定性:对甲男构成何罪,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男存在杀人故意,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甲男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种意见认为,杀人应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不存在未遂形态,应以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结果定罪,被害人乙母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甲男构成故意伤害罪。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问题提出:本案中,甲男杀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为何不存在未遂形态,其内在逻辑是什么?间接故意杀人按被害人实际遭受的结果定罪,其内在逻辑又是什么?

  笔者阐述如下:

  一、甲男没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只有间接故意

  (一)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故意杀人主观方面区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两者在认识因素上是相同的,都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两者在意志因素上有区别。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在意志因素上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有明确的杀人目的;而间接故意杀人,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采取放任态度,也即被害人是死、是伤或无伤亡的三种结果均在行为人放任的意志因素范围之内。

  (二)甲男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

  1.甲男没有明确的杀人目的

  案发当日甲男是因受不了乙母的言语羞辱而突发持刀砍人事件。给甲男造成焦虑和感情困扰的对象是乙女,并不是被害人乙母。如果甲男有明确的杀人目的,被杀的对象首先应当是乙女,而后才有可能牵连到乙母。案发当日乙母对甲男的辱骂属意外,并不在甲男的事先预料之中,如果甲男有明确的杀人目的,甲男在刀砍乙母后,不可能主动停手,更不可能还与乙女到四楼露台去商谈两人过往的感情,而应是将乙母乙女一并杀死,同归于尽。

  2.甲男没有杀人动机

  甲男与被害人乙母之间素无恩怨,甲男与乙女分手也非乙母从中作梗,刀砍乙母纯属突发事件。案发前一日,甲男曾带刀去过乙女家,并未发生伤害行为,且与乙女加回了微信,说明甲男主观上希望与乙女和好。案发当日,甲男主动停手,并与乙女来到四楼露台商谈感情,也反映了甲男来乙女家的目的是解决感情困扰问题,其并无杀人动机。

  3.甲男缺乏追求乙母死亡的意志因素

  首先,甲男因与乙女的感情纠葛,长期处于焦虑和痛苦状态,直至寻求以自杀的方式来解脱。即便如此,甲男主观上依然没有伤害乙女的意思,客观上也没有任何伤害乙女的行为。倘若甲男追求被害人死亡,那么被害的对象首先应当是乙女,但客观事实是甲男对乙女并无任何伤害行为,那么其又怎么可能去追求乙母死亡结果的发生。

  其次,甲男始终没有用刀尖刺乙母心脏,或用刀割乙母颈部主动脉等要害部位的行为,也说明其主观上并不追求乙母死亡。否则,年轻力壮的甲男不太可能二十余刀都未杀死乙母。

  第三,甲男停止刀砍,与乙女到四楼露台商谈感情等细节也反映了甲男没有追求乙母死亡的结果。否则,其不可能停手,更不可能与乙女到四楼露台商谈感情。

  4.甲男携带刀具的行为并不能认定其系预谋杀人

  案发前一日甲男也曾带刀到乙女家里,但并未发生任何伤害行为。案发当日甲男从四楼跳下,并非畏罪自杀,而系殉情自杀。也许有人会质疑,甲男客观上是以跳楼方式自杀的,并非用刀自杀,其根本没必要带刀,如果不是预谋杀人,其准备刀具干什么。笔者认为,该看法是片面的。从心理上讲,甲男是一位从无死亡体验的年轻人,其对死亡首先是恐惧的,但是其若无法与乙女和好,恋爱受挫感到绝望,将继续深陷痛苦和焦虑状态,自杀不乏是一种解脱手段,因此其一方面对死亡抱有恐惧,另一方面又在寻求死亡解脱,徘徊挣扎在自杀和死亡的边缘。从事态发展上讲,任何事态的发展并不完全按照原先设想进行。案发当日,甲男原先设想是还酒后若与乙女无法和好,则拿刀在乙女家殉情自杀,不料却先遭到乙母辱骂,而突发了刀砍行为。当甲男来到四楼露台,也许跳楼殉情比拿刀自杀让甲男更不恐惧,因此,也就有了甲男将刀扔进花坛,与乙女商谈感情,最终从四楼跳下轻生的选择。不可否认,突发刀砍乙某,以及警察的到来,与甲男的跳楼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但这只是甲男摆脱情感困扰焦虑痛苦最终走向自杀的推手,其跳楼绝非预谋杀人未遂后的畏罪自杀。

  综上,从甲男的犯罪起因、动机、目的、实际后果,及停止刀砍、商谈感情的细节等相关事实综合分析,甲男主观上应该不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仅存在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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