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难道只能成为口号?(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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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4 19: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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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巡视组督办案件竟被省高院判了个稀里糊涂!

  吉林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难道只能成为口号?

  □特约评论员 萧然

  “投资不过山海关”,这是对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真实写照。今年,媒体报道了马.云、王.健.林.等大佬斥巨资投资东北,以此显示东北营商环境的改善,吸引了大佬们来投资。

  
  
  

  2013年12月,中.央巡视组在吉林时,德卡公司将问题反映给巡视组,巡视组对此高度重视,并转交给吉林省委省政.府督办。扶余市政.府则欺上瞒下,说问题已经解决,并给省政.府呈报情况说明。其实,2019年10月3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392号判决书中的诉讼内容,就是当年德卡公司反映给中.央巡视组督办的一部分。由于扶余市更换领导频繁,现任书记、市长也是刚换上任一年,对德卡公司的问题显得非常大度和开明,“法院咋判,我们就咋执行”,不惜花200万重金聘请中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律.师事务所和德卡公司打官司。德卡公司先后更换了四个律.师,历时一年才立上案(一审松原中院以招商引资的政策调整为由不予立案),德卡公司上诉到高院,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指令松原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经一审的公平裁决德卡公司胜诉,但是到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判德卡公司输了。现在德卡公司反过来一看,这是政.府故意设的一个圈套,先让你在中法赢,再让你在高法输。这样一来,留给德卡的路越来越窄,而且越往上走越难。

  本次高院(2019)吉民终392号判决书判的是德卡公司与扶余市医院之间的经济纠纷。从双方合同内容上看,还款方式为“余额建成后逐年给付,由县医院每年偿还200万元,直至还清。”也就是说,在扣除施工过程中给付的工程款,工程建完交付后,剩余余额逐年按约定金额给付。松原中院就是这么裁定的,而到了吉林省高院就是不尊重当事双方签订的原合同,将整个工程给付的工程款全部算进去来裁定,致使德卡公司损失几百万。根据“判后答疑”的审判原则,德卡公司在法院一楼多次用内部电话打给法官刘阳,可他拒绝接听和见面。后刘阳在无奈下电话告知德卡公司,让德卡公司向上走程序。这是何等的荒唐!也是典型的“官本位”思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曾指出,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道防线也守不住,何谈公平正义?东北地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比较突出。新任地方官对理旧账有畏难情绪,以“遗留问题我不了解”、“字谁签的找谁去”等借口推诿,不列入工作日程而一拖再拖。刘俊海还表示,东北地方政.府的信用危机不解除,其营商环境就难以扭转,资本就更不可能对东北加以青睐。而法治是诚信的保障,它无疑有助于东北地区营商环境中的诚信建设,有利于消除信任危机,建设诚信政.府和社会。

  习.总.书.记说过,“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如何利用法治的武器消除东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2019年3月11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曾作出了令人匪夷所思的(2018)吉民再284号判决书。这个判决书是在否定了吉林市两级法院判决的情况下作出的。其基本事实如下:2002年10月29日,李学志购买了德卡公司的房产,当日向德卡公司交付了首付款,还款期限为18年。在李学志交付了两年房款后,李学志不交了,理由是他去房管局办理房照时,发现德卡公司拿他的房产去银行抵押贷款了。合同约定购房款18年交齐后才能办理产权证归乙方所有,李学志在没交清房款的前提下,是不能办理房照的,况且德卡的贷款没有真正发生,只是当时与银行签了一个意向书,对李学志没有造成任何损失和伤害。但是,李学志却霸占德卡公司房屋18年,每年租金95000元,这些年他累计收租金一百七十多万元,房款仅交两年属严重违约。吉林市两级法院都作出了解除李学志合同的判决,而吉林省高法却作出撤销吉林市两级法院的判决,可笑的是李学志占有着房屋每年收高额的租金,高院却认定其不安抗辩权成立,驳回德卡公司的诉讼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后,马上就查封了德卡公司账户,把已交的款划走,李学志重新又拥有了该房产,而欠德卡公司的购房款丝毫没提。德卡公司的房款谁来还呢?

  

  为此,德卡公司多次用高院内部电话找审判长宋雨洛反映情况,宋都以工作忙、没时间为由拒绝见面沟通。接听电话时,宋态度蛮横且还没等德卡公司诉说完就挂断电话,而德卡公司得到的答复也是有问题可以向上走程。高院已经是终审判决了,再向上走是何其难呀!

  有意思的是,这两起判决高院根本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判决,纯属枉法裁判,两位主审法官都是高院民一庭的,还都在同一个办公室!

  德卡公司在省高院还有两个行政诉讼和一个民事官司,从目前情况来看,可以预测那几个官司的判决结果。企业和政.府的行政官司,都是在万般无奈,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高法如此判决,企业还能到哪里寻找公正?

  由此可见,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契约精神,企业的法治意识、竞争精神,百姓的守法意识等,对东北地区营商环境的改善影响很大。司法部门在一以贯之的“官本位”思想支配下,很难突破自我,接受监督和改正,而给涉案企业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将是不可估量的。对德卡公司而言,已经在维权路上奔波了十二年,就是这么一个“轻率”判决,企业的希望又在哪里?“人的思想僵化保守”,经济自然上不去,这是历史的经验与教训。营商环境法治化,无疑是要求在深化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不断增强官员的公仆意识、公民的控权意识和权利意识,从而逐步消除“官本位”思想的影响。

  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使市场主体在法治的框架内游刃有余,公平、自由的呼吸,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在着力推进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化的同时,应重点推进司法环境的法.治化。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使司法环境法治化首先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回应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求,做好“判后答疑”,而不是一味地推脱;二是推进司法审判公正、高效地开展,促进司法审判公开、透明、程序化。司法环境法治化,审判是核心环节,公正的审判能够发挥法治的教育和宣传功能,也能为各类经济主体带来稳定的预期;三是进一步加强案件执行力度,保障市场经营主体司法救济落到实处。同时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对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强化其在市场经营中的规则意识、契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共同推进司法环境的法治化。

  2019年9月26日,最高法官网曾发文称,要稳定投资者的预期,对政.府违反承诺案件,坚决依法支持企业和企业家的合理诉求:对却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的,依法判令其补偿企业和企业家的财产损失。对行政诉讼案件来说,这为各级人.民.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营商环境建设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让企业在真实世界里享受到优质的管理和服务,把想办的事利利索索地办成、办好。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公正、公平地做好裁判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以及官本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思想,切实保障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打造优质营商环境,吸引更多企业进的来、留得住、做得好、变得大。

  从振兴东北的角度讲,东北大地需要大佬们来投资,但是更需要千千万万个中小企业进入,从而多层次、多梯队、多维度地盘活市场结构,才能让东北大地再次走向繁荣!只有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避免类似吉林省高院对德卡公司“随意”判决的“失误”,才能让众多企业进的来、留得住、做得好、变得大!

  愿吉林省法治化营商环境不再是一句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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