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没有投资人,只有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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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29 22: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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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P2P网贷行业比较杂乱,相关知识并不像现在得到普及。加上不少媒体人半路出家,对行业术语和法律法规认识不深,在新闻稿中大肆使用“投资人”一词。和别有用心的平台进行“误读”,导致许多不明所以的用户,也跟着使用“投资人”一词。

    有不少用户认为,“投资人”和“出借人”仅仅是一个称呼,不需要上纲上线。钱盆观察院对此看法不同,出借人和投资人不仅在字面上有区别,在受法律保护的意义上也完全不同,用户需要进行严格区分。

     按照银监会下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就提到: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P2P网贷行业中扮演的不同角色,认识并分清角色不同,有利于促进P2P网贷健康发展。

     三者关系如下:平台属于网贷中介机构,负责撮合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借贷成交。借款人通过平台借款,并支付利息。出借人通过平台把钱借出,获取收益。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平台都与网贷信息中介的定位相呼应。

     网贷平台所提供的借贷形式,属于债权关系,市面上有不少固定收益类也同属这一层关系。债权投资具有固定收益和固定期限,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人是受到法律保护,也是出借人与投资人的区别所在。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只要不高于24%,国家均承认其合法性,并给予法律保护。而且约定息率高于24%,仅是高出的部分利息不受到保护,本金和24%以内的利息依旧有法律效应,这点非常重要。

     反观投资人,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投资往往更看重未来的回报,比如炒股、投资基金或某一个项目工程等,均属于股权投资资本市场,它不属于债权关系。

     用户需要清晰地理解网贷中各个角色的不同,有助于用户与平台发生纠纷时,尽最大程度争取属于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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