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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青浦区离婚纠纷律师费用-欧阳甜甜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和上海律师协会员。始终坚持从事于律师行业,对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离婚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都有大量的诉讼经验和丰富的法律研究。
离婚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
1、当事人双方关系的特殊性。离婚案件的诉讼主体为夫妻双方。 “一日夫妻百日恩”。任何一对走上法庭的离婚夫妇,都有曾经的感情基础,只是深和浅的区别。正因如此,曾经爱恨情仇的交织,才使得离婚案件处理中,当事人情绪具有很大的波动性。一个债务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出现在法庭上痛哭流涕的场景,而离婚案件中却恰恰相反。
2、调解程序的法定必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上海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调解是必经的法律程序,这一点和其它任何民事案件不同。在法院审理程序中,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意向,进行调解处理,是任何一个离婚案件法官必须做的工作。
3、司法裁判的局限性。因离婚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法院裁决这类纠纷时不可避免地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这种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也说明司法裁判婚姻家庭争议的局限性,说明婚姻家庭诉讼的处理不宜与一般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的解决相提并论。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应把握好该环节,将案件分为庭前、诉中、诉后三个阶段,分阶段采用不同的调解原则。
1、立案后开庭前的调解。当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公开化。此时既是双方矛盾的激化期,同时也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的最佳时期。被告收到诉状副本,看到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往往因为心里准备不足情绪复杂多变。这时,审判人员一定要注意多理解和倾听,让当事人宣泄自己的情绪,并耐心对其进行疏解。根据了解的原告方情况,结合被告方的性格特点和情绪状态,分析首次调解的可能性。对于当事人双方情绪普遍比较冷静的情形,要通过有效引导当事人按照争议的焦点进行沟通,从而使其达成某种共识。
2、开庭审理中的调解。庭审中的调解可贯穿整个审理过程,可以随时根据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调解。在法庭调查阶段,可根据双方提出的各自的观点, 由双方探讨和决定其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到不可挽回的地步, 这时,可采用任何适合的调解技巧和方法,不必拘泥于程序和框架。在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围绕已归纳的焦点进行辩论,这其实也可以视为调解。当双方经过辩论逐渐对争议焦点达成共识时,调解也宣告结束。法庭辩论结束后,庭审结束前,还可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效果并不理想的,可以不再调解,但是不急于宣判,给当事人一段时间冷静,为庭审后的再调解留出一定的空间。
3、庭审后判决前的调解。庭审结束一段时间以后,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其对离婚的相关问题是否已经考虑清楚、有没有新的想法,通过当事人的表述、措辞对其意见进行总结提炼,掌握有用信息。此时,当事人的情绪一般在开庭后都已经平和、冷静下来,头脑比较清醒,思考的问题也比较全面。如果当事人双方的意愿相近,则可以抓住机会再进行对其调解。
法院对于婚姻案件是否判据离婚,并不是只看被告的态度,不是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
1、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在当事人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的话,而答辩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3、但是反过来,如果当事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那么就算当事人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的。
4、所以,从这个角度出发,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家庭破裂,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改善夫妻之间的相互关系,想办法与对方进行沟通,心平气和地磨合,而不是说放任对方到法院去起诉,只是坚持自己的答辩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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