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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下称杨浦法院)“海风教育”经营者上海风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风创公司)起诉河南海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海风公司)、上海亿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亿阁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河南海风公司及亿阁公司侵权成立,须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字样,赔偿风创公司经济损失55.5万元,并连续30天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
知名品牌遭遇纠纷
据了解,创立于2010年的“海风教育”在线教育平台,一站式覆盖小学、初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学各类补习需求,已累计辅导超过15万名全国各地学员,是国内在线基础教育(K12)领域知名品牌之一。
2018年4月,在经过前期调查取证后,风创公司向杨浦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于2015年获准注册第14016043号“海风教育”商标,核定使用在学校(教育)、辅导(培训)等类别上,并在经营中持续使用“海风教育”这一品牌。河南海风公司2017年成立后,运营“海风升学”教育平台,提供高中课程在线教育培训等服务。风创公司认为河南海风公司在经营中突出使用“海风升学”“海风”“河南海风”“海风教育”等字样,属于商标性使用,且河南海风公司提供的服务与其“海风教育”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或类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侵犯风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河南海风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非突出使用“海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企业全称,构成对风创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亿阁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风创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河南海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作为字号,不得在官方网站、服务协议书、业务资料中突出使用“海风升学”字样,二被告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河南海风公司在官方网站首页上端显著位置连续30日发布澄清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认定侵权成立
河南海风公司不认同风创公司的诉讼请求,其辩称未侵犯风创公司商标权。河南海风公司认为,“海风升学”是其未注册商标,与风创公司的注册商标“海风教育”在颜色、构图、排列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且风创公司的涉案商标未持续使用,不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风创公司的商标权属范围应限于“海风教育”,而不应该是“海风”二字;双方分属于不同的行业,经营范围也存在不同,不会误导相关公众;企业名称经合法注册并使用,应受法律保护,且其对企业名称规范使用,未在网络渠道或以其他形式突出使用,不存在攀附行为。
亿阁公司认为其与河南海风公司不存在共同经营行为,不构成对风创公司涉案商标权的侵犯。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经营领域同为教育行业,具有直接竞争关系。风创公司的注册商标“海风教育”中“海风”二字起到主要商标标识作用,河南海风公司在经营中单独或混合使用“海风升学及帆船图形”“海风升学”“河南海风”,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服务主体产生混淆或误认,构成对风创公司“海风教育”商标权的侵犯。
法院还认为,风创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海风教育”在全国及河南范围内都广泛地开展了业务,在社会层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原被告双方都从事教育培训行业,风创公司“海风教育”商标中具有主要识别作用的是“海风”二字,河南海风公司以“海风”为企业字号,企业名称中完整使用“海风教育”四字,在两者受众重叠的情况下,结合原告“海风教育”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在河南开展业务的事实,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将河南海风公司的服务误认为是由风创公司提供;由于涉案“海风教育”商标注册在先,河南海风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在后,且河南海风公司主要人员在其公司设立之前已经知晓原告品牌的存在,但仍以“海风”为其企业字号,可以认定河南海风公司存在攀附风创公司的主观恶意。
综上,杨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河南海风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风”字样、赔偿风创公司经济损失55.5万元,并连续30天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澄清声明、消除影响。
针对判决结果,风创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判决有助于规范行业秩序,有助于增强企业打造品牌的信心。
河南海风公司则没有接受采访。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在线教育是未来具有光明前景的行业。但是,企业在给受众提供学习课程的同时,也别忘了自身要上好知识产权课。” 北京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本报记者 祝文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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