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倾心 发表于 2024-3-4 23:04:32

离奇案件、一事两审,23万元到哪里去了?-

武汉三维公司的艰难维权之路
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谁来保护
优化营商环境亟需法律护航
司法不公损害企业合法利益
离奇案件   一事两审

  2015年6月25日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三维公司”与恩施州金华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华坤公司”)签订《装修装修工程合同》(简称“<施工>合同”),三维公司承接金华坤公司“恩施速8酒店”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总价404万元,承包方式:包工、包料(辅材、主材)。根据合同约定三维公司需采购家具以及所有装饰装修材料,为此三维公司与案外人湖北博大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博大公司”)签订《酒店家具定制合同书》采购家具836110元。家具定制合同签订以后,三维公司支付了保证金5万元,施工过程中其他家具款由金华坤公司代三维公司支付给博大公司,三维公司开具代付款收据后给博大公司,博大公司再将收据交给金华坤公司,金华坤公司向博大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家具款56万元,三维公司向金华坤公司已经开具收款收据79万元,开票金额尚欠23万元未支付。

  2016年1月12日三维公司向恩施市人民法院起诉金华坤公司要求结算工程款(该案经历两审终审),2016年8月15日博大公司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三维公司支付家具款234507.5元(该案调解结案)。两地法院关于金华坤公司代付家具款数额认定相冲突,恩施州两级法院认定金华坤公司代付合同内家具款79万元,夷陵区人民法院认定代付金额为56万元,差距23万元,即金华坤公司主张现金支付的金额。但金华坤公司一直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现金支付的事实。

  1、恩施州两级法院认定金华坤公司支付合同内家具款79万元。

  恩施州两级法院认为金华坤公司代付款家具款79万元,并扣减三维公司工程款79万元,79万元代付款中金华坤银行转账56万元,剩余23万元系现金支付。但金华坤公司一直没有充分证据证明23万元现金的支付事实。二审法院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代付家具款金额的认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也维持了该事实认定。恩施州两级法院认定金华坤公司代付家具款金额的依据主要有:《施工合同》约定“甲方(金华坤公司)向乙方(三维公司)支付工程款时,应认真核对乙方收款印签,取得乙方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除此以外的凭证,乙方不予认可。”从中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盖有三维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是支付和收取工程款的凭证,而未约定付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同时认为夷陵区人民法院1943号民事调解书所认定已支付货款631992.5元与三维公司支付49992.5万元保证金(即前述5万元)、金华坤通过银行转账家具款65万元(该处实际应为56万元)的数额相互矛盾,故对三维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应以三维公司的收据载明的79万元来认定金华坤公司所支付的家具款。

  2、夷陵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内家具款支付金额为56万元,三维公司尚欠博大公司家具款234507.5元(≈23万元)未支付。

  2016年8月15日博大公司以三维公司欠付家具款234507.5元为由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三维公司,该案认定博大公司共计收到家具款631992.5元(其中:49992.5系三维公司支付保证金;金华坤公司支付合同内金额56万元,合同外增加家具款22000元),最终双方就欠付家具款金额一案调解结案,双方确认三维公司尚欠博大公司家具款234507.5元。

  再审、抗诉艰难维权两地法院各自为政

  企业重复支付23万元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与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关于金华坤公司代付家具款数额的同一事实,两地法院作出完全相反的认定,导致三维公司重复支付家具款的数额23万元。两地案件必然有一案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存在如下两种情形:

  1、如果恩施州两级法院认定代付家具款79万元事实成立,夷陵区法院认定欠付家具款事实则不能成立。

  三维公司不服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和监督,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启动再审抗诉监督程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监督意见认为“三维公司出具的收据不能证明金华坤公司实际支付了收据记载的工程款,并进行详细的分析说明,再审法院应该查明现金支付的事实证据,金华坤公司对现金支付家具款应履行举证责任。然而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对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进行审理后,再次作出维持二审法院判决。

  既然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已经认定金华坤公司支付了博大公司家具款79万元,那么夷陵区法院认定金华坤公司欠付博大公司家具款23万元就不能成立。夷陵区法院审理博大公司诉三维公司的案件就涉嫌虚假诉讼,该案件应该予以撤销,三维公司已经向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家具款纠纷案。然而夷陵区人民法院不但未撤销该案,反而以违法搜查取证所获得证据判决高文华对三维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夷陵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成立,则恩施州两级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博大公司与三维公司的家具款纠纷案件,法院确认三维公司欠付博大公司家具款23万元,与恩施州两级法院认定金华坤公司代付家具款79万元(含争议的)的事实相冲突。恩施州两级法院认定金华坤公司代付家具款23万元系现金支付的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金华坤公司通过现金方式代付了家具款23万元。恩施州两级法院在一审、二审、再审均回避现金支付的事实证据,对现金支付的对象、支付次数、每次支付金额的基本事实都没有查清,认定现金支付的事实证据不足。两级法院认为夷陵区人民法院认定已付货款631992.5元与三维公司支付保证金49992.5元、金华坤银行转账65万元相互矛盾,因此不予采信三维公司的主张。其实两级法院此处的65万元系法院笔误,实为56万元(金华坤支付家具款的银行转账流水显示仅为56万元)。

  民营企业权益谁来保护

  优化营商环境法院责无旁贷

  两地法院一事两判导致企业重复支付家具款23万元,加上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已经达五六十万,夷陵区人民法院违法搜查行为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被迫停业,损失惨重,濒临破产。

  两地法院不负责任的司法行为已严重违反《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关于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措施》、《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推进优化湖北营商环境建设十条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提出,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保护产权、保护民营经济、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的决定要求。慎用强制措施,在不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能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少采取强制措施的尽量少采取强制措施。夷陵区人民法院践踏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采取强硬、粗暴的执行手段,置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于不顾,导致三维公司濒临破产,二十多位员工被迫下岗,造成社会不稳定。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法院责无旁贷。人民法院应该为企业排忧解难,而不是滥用职权,损害企业合法权益。请有关部门和领导对恩施州两级法院和夷陵区人民法院错误的司法行为进行纠正并依法追究违法人员的法律责任。
  撰稿人:高文华
  202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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