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无号牌无保险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受害人医药费无人赔偿(转)
2022年10月11日15时38分许,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邓南街建新二路邓西村80号门前路段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沈某驾驶无号牌无保险电动四轮车,沿建新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邓西村80号门前路段处,遇彭某宪驾驶武汉 CFO186号牌电动自行车载乘妻子全某翠沿建新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沈某所驾车辆前部左侧与彭某宪所驾车辆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彭某宪、全某翠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彭某宪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花费四十多万医药费无人赔偿。肇事者沈某当事人驾驶车辆所有人为邓南街道,车辆使用人是邓南街建新村村委会,是一款无号牌“傲威牌”红色电动四轮车,经有关鉴定该车归类为轻型专项作业车,属于机动车且无保险。
涉事机动车无牌照驾驶属于交通违规行为,如果查明与事故的发生有一定影响的,那么可作为人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交通事故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由当事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
根据交警鉴定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为机动车驾驶人沈某驾驶未依法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对向来车会车时未靠右侧通行且疏于观察违反操作规范未安全驾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驾驶人沈某驾驶未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故而沈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肇事者沈某及车辆为邓南街以及建新村村委会驾驶车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邓南街以及建新村村委会承诺支付所有医疗费用却迟迟未支付,目前受害者重伤二级,四肢瘫痪,目前每天的医疗费用2000以上。已经花费40多万的医疗费,后续治疗更是一个无底洞。在事故发生最初,伤者生命垂危之时,邓南街道垫付了20万,肇事者父亲垫付了9万,在伤者伤情得到控制之后,双方都未再支付过相应的医疗费用。其中大部分款项依靠家属贷款而来,已经给受害者及家属带来重大损失。
根据官方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事故发生至今,肇事方已被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立案,但该案件没有进行有效处理和赔偿事宜,希望有关部门按照法规,对肇事者严厉处理和赔偿受害者损失,本次交通事故肇事者沈某和驾驶车辆所属人邓南街以及建新村村委会对该交通肇事受害者一直不管不问,事先承诺的赔偿却出尔反尔,导致受害者自费巨额医药费,邓南街以及建新村村委会为何出尔反尔。罔顾法律法规何在,践踏社会道义。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不幸的,但是合理的赔偿至少能让受害人或其家属诚轻部分生活压力以及精神上获得一丝的安慰,特请有关部门给肇事受害者主持公道,给予肇事受害者合理的赔偿。
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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