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出让土地违约诉讼中遭遇地方法院庇护, 危害企业濒危谁来挽救?
因为十年前的一起土地出让纠纷,杭州萧山区的一家企业被当地政府列入濒危企业名单,企业生存命悬一线,而造成这一切的“始作俑者”正是当地的国土部门!不得不说这确实是一件极其讽刺的事儿。因国土部门出让土地违约(存在集体土地),受让土地不能合法使用,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011年5月20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原名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现下称“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刊登《萧政储出(2011)14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出让位于北干街道兴议村的一块建设用地。经多轮公开竞拍,浙江天之林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天之林公司“)竞得上述公告出让的地块,并于2011年6月23日与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想到,就在天之林公司要对该地块进行开发施工的时候,却被兴议村的村民阻挠,经调查后方知因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未将上述公告范围内的出让土地进行征收所导致,实际上就是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出让的该地块的标的物未完成全部征收。由此导致土地不能合法使用,从而工程被迫停工,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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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存在问题,天之林公司经过多方奔走,萧山区各个政府部门进行了协调,2013年11月22日天之林公司按照政府协调方案付清了土地出让金,但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却未按照协调要求对存在问题地块进行补征,反而于2014年6月9日起诉天之林公司要求承担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因纠纷起因源于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出让的土地存在集体土地而导致,故天之林公司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八年诉讼步履维艰
萧山区法院和杭州中院一、二审判决结果均支持了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的诉讼请求,天之林公司败诉。杭州市萧山区法院(2014)民初字第3193号判决确认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对上述公告中的部分土地未履行征收职责,但是却以未被征收的土地当时已经由天之林公司占用为由,判令天之林公司支付违约金。杭州市中级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292号判决书更是在确认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存在违约的情况下仍然维持一审原判。之后天之林公司上诉到浙江省高院,省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2807号裁定书,却罔顾事实,驳回天之林公司的申诉再审请求,2016年又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省检察院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决定。
据天之林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江经理反映,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浙江三级法院,对于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土地出让公告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不是从法律上解释其未违约行为,而是一直强调对本案土地出让问题本身不构成实质影响的所谓“占有”问题,从而作出与事实相违背的判决。法律是道德的子集,是道德的底线,换句话说,司法的解释不应该同传统道德思维背道而驰!法院支持赔偿违约金是他们认为未被完全征收的地块一直被天之林公司占用,但实际上因为该地块未被完全征收而存在争议,而造成这一切的结果都源自于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最初的违约!这样一个浅显的道理任何一个普通人都能想明白,为什么就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呢?除了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受地方三级法院层层庇护,还有其他的解释吗?
2017年5月22日,经过天之林公司不断上诉,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监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载明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的违约行为,要求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进行合理补偿并指定浙江省高院再审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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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浙江省高院不仅没有接受最高法院裁定中的指示,反而变本加厉。浙江省高级法院在(2018)浙民再106号判决书中“在明确萧山国土分局对出让土地坐落的文字表述虽不准确”,以合同写错了来篡改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没有履行合同的违约事实,维持原判,甚至罔顾事实,在出让公告涉案土地范围与出让合同涉案土地范围的标的物一致的情况下,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居然出让给天之林公司的国有土地是未全部征收的、存在瑕疵的土地的事实,解释为已经向天之林公司交付出让土地。这种随意解释法律的行为,堵住了他们在浙江省司法申诉的大门,让天之林公司感到绝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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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是土地出让行政合同履行方,又是行政监督职能管理部门,合同、挂牌出让条件及出让土地四至范围和标的物是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单方面确定的,对没有提供合法、适格的出让土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出让土地错误在先,事后未予补救,浙江省高院再审判决书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未能纠正(2017)最高法民监50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法律适用错误。枉法裁判,本案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法院应予纠正。
萧山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出让土地错误、事后未予补救,地方三级法院层层庇护。本案审理期间,先后有《民主与法制》报、《人民网》、《央视网》等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报道内容有《公开竞标土地为何存在集体土地》、《法院判决漏洞百出,受害者喊冤至今》、《萧山国土局出让土地严重违约,法院错判应予纠正》等。
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我国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稳定最可靠的保障,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对错判案件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对错判案件进行再审予以纠正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生命线。为了保证司法的统一和权威,站在法律和公义的立场,坚信正义终会来临,期待案件公平公正,还该案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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