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么范 发表于 2022-11-4 11:23:06

无视有效合同,拖延10年断案的背后究竟有何原因?(转载)

我叫张秀根,是义马市华鑫锻压有限公司的股东。一直以来,在我心中,法官不但是正义的守护者,还是公正的榜样和公民守法的楷模,理应让法治的的理念体现在一言一行之中。可在法庭审判的背后,却不一定都是公正。

2013年,我因为乙方未能按时交付合格产品致使我损失数百万元一事,将其诉至法院,可不料这起简单的合同纠纷诉讼案至今没有公正的判决,现我请求上级法院复查甄别,还我一个公道。

事情经由如下:

2012年9月18日,义马市华鑫锻压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和河南济源中兴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热处理风机轴22支,合同第二、三条对质量标准、交货时间、地点、方式约定:按照中原特钢质量标准执行,从2012年9月19日起(粗晶7根)正火时间为10天,10天内正火有问题须通知甲方,超出10天概不负责,15天之内交货9根,剩余10根25天之内交货完毕。合同签订后,乙方拉走风机轴18支,价值300余万元,但其却屡屡违约,不仅多批次迟延供货,而且所供的风机轴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导致甲方直接损失数百万元。无奈之下,甲方将乙方诉至法院,后因种种原因不得已撤诉。

2013至2017年期间,乙方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加工费,甲方反诉乙方违约并赔偿损失,三门峡中院曾于2017年9月29日就此案进行讨论,而讨论的问题在甲方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均有体现,因乙方没有按时交货、没有通过中原特钢管轴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乙方违约事实已经确定。期间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最终发回义马市法院重新审理。2018年8月29日,该案在义马法院重新审理一年后才开庭。2021年9月15日,义马市人民法院在两年后终于作出判决书,判决解除甲乙双方于2012年9月18日签订的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加工费170379.3元及利息;乙方赔付甲方损失679206元。对此结果,甲乙双方均不服判决,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后该案由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恒法官审理,庭审中,乙方坚称加工交付的风机轴质量合格,李某恒法官无视合同规定,强迫甲方就风机轴是否合格一事申请鉴定,在鉴定过程乙方承认了加工的风机轴质量不合格。此后,法院又出"幺蛾子",以不合格成因无法查清为由,对5支不合格风机轴赔偿问题置之不理。2022年7月29日,三门峡中院李某恒法官做出判决书,不仅无视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甚至撤销了一审判决认定的乙方违约赔偿,此判决明显偏袒一方,有失公允。同年9月29日下午,甲方在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质疑此案的判决,李某恒法官称该案是阶段性审理。一场简单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立案很痛快,却迟迟不开庭审理,审理时间竟然长达10年,最后还提出分阶段审理,在主观上把拖延、懒政表现的淋漓尽致。此行为严重违反了面民事诉讼法对审理时限"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的规定;即便因为特殊情况需要延期,也已经超过了延期审理最长时间9个月的十几倍。证据充足且结果本应毫无意外的案件,却在10年等不到的公平判决。在权力面前,民众本就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诉求渠道不够顺畅,期待法治公正而又备受煎熬,这无疑在消磨着我们普通民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美好期待。在对市民合法权益和对公正的期望进行无情损害的同时,公信力也在无形地流逝。合同本身的意义是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因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产品,基于有效的合同将其起诉,可法官却无视合同规定肆意断案。甲方对此提出了异议,然而法官并未依据鉴定意见以及合同规定迳行判决,有失公允。我不禁要问,合同究竟还有何意义?法律的公平都去哪儿了?现特写下此文,请求上级法院复查甄别,还我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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