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贪污征收补偿款70余万元,却还在逍遥法外(转载)
我是彰武县国有柳河林场的退休工人,1996年单位为了减轻负担,分给每个职工10亩地作为工资田自主经营,我和妹妹在分得的20亩(另有开荒3.9亩)土地上以种植多种苗木(包括绿化)抵顶工资收入。2009年彰武县政府收回涉案林地(国有土地)用于武装部建筑综合办公楼,涉及的苗木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70多万元被干部贪污,伴随着各种证据浮出水面,贪官污吏必逃不过法网。在当时武装部建楼时,林场领导欺骗我们说"因武装部是军事单位,苗木每亩补偿一万元,土地不给补偿,价格不能商量",并说征收方已委托他们全权代理,我们信以为真了。2009年6月4日林场付给我们苗木移植费和工具材料补偿费共计21.4万元。四个月后我听说林场少给我们3万元苗木移植费,在阻止武装部施工的情况下林场又付给我们3万元苗木移植费。2014年再次得知我们的补偿费被截留了几十万元,经过诉彰武县政府信息公开、信访、诉彰武县政府行政行为违法(起诉超期)等过程后才陆续从县政府和林业局拿到了一些相关信息,方知涉案林地是当年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实施的,并且从这些信息材料里知道是当年林业局和柳河林场联合制作假材料,截留了我的巨额补偿款。领导干部信口雌黄,伪造假证据欺下瞒上。1、登记材料故意造假。
林业局在《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里把林木所有权权利人填写成国家、林木使用权权利人填写成柳河林场;《征占用林地采伐林(树)木汇总表》和《征占用林地补偿费明细表》里把林木权属填写成国家、林地补偿费53.064万元、林木补偿金额为0元。并且有原林业局长孙奎元和当时负责人石晓宁的确认(林木实为我姐妹两人的)。林木补偿0元,那么林场付给我们21.4万元的苗木移植费来自何处(我姐妹二人未与任何征收方签订过征收补偿协议)?
2、伪造《关于县武装部征占柳河林场苗圃地补偿费用的请示》。
"武装部的请示"和"柳河林场的请示"都是由柳河林场同一天制作。武装部的请示是2014年提供给举报人的,柳河林场的请示是2015年5月11日提供给阜新中法的。两份"请示"里生产资料补偿的名称及金额均不同,且都有林地补偿费71.7万元。2019年7月3日彰武县政府的答辩状表明"涉案林地是当初政府无偿划拨给柳河林场的,现政府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土地补偿问题"。但两份"请示" 里都有林地补偿费71.7万元,说明两份"请示"都是伪造的。因我质疑林场不该有林地补偿,林业局又制作了"林地补偿情况说明",强调了林地补偿的依据。如不是后制作的,2015年4月17日的说明为什么在2015年5月11日开庭时不拿出来?
3、伪造柳河林场和武装部签订的《林地补偿协议》。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两份"请示"都是向县政府请示补偿费用,县政府也承认是其给柳河林场划拨的征收补偿费,可为何由武装部和柳河林场签订《征占林地补偿协议》?柳河林场敢将无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非法转让吗?武装部又用得着花钱使用该林地吗?"协议"里没有签订协议的日期,林地补偿费53.064万元与两份"请示"里的林地补偿71.7万元的金额明显不符;且林木补偿和附着物补偿没有填写,那么二举报人的苗木移植费和林场及个人的生产资料补偿费是谁给的?依据什么给的?请示的总金额为99.7万元,协议里补偿金额是53.064万元,林场实际收到各项补偿款104.7万元,到底哪个是真的?
4、 伪造账目。
涉案林地的补偿费是由林业局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农业股】的名义分别转到柳河林场的(农村信用联社)账号上76.7万元和(邮储银行)账号上苗木移植费28万元。两张【预算拨款凭证】的付款单位是【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农业股】,收款单位是柳河林场;【收款收据】的付款单位是林业局,收款单位也是柳河林场。而且柳河林场在2009年6月3日的【通用记账凭证】里又把28万元苗木移植费以机井和电路赔偿的名称截留了6.6万元。另林场把后付给举报人的3万元苗木移植费做账该款项的来源是"营业外收入"。《土地管理法》第33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2条均明确规定"征收土地、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的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林地使用权不是林业局,地上附着物没有林业局的,为什么补偿款不直接打到被征收人的账户上,而由林业局以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农业股的名义转到柳河林场?并且林业局以财会制度为由拒绝公开武装部占用柳河林场苗圃地的拨款凭证。
彰武县政府多年来拒不正确履行法院判决,谎称县政府对【县武装部征占柳河林场苗圃地补偿费用的请示】就是批复文件;拒不公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的林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整体补偿协议。且林业局已提供的信息全部不符,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何况县政府也承认被征占的林地是当初政府无偿划拨给林场的国有土地,按照法律规定没有林地补偿,但林场却收到了76.7万元的场补和林地补偿款。结合上述材料、账目足以证明是林业局制作假材料、假账目,柳河林场配合林业局制作假请示、假协议和假账目,欺上瞒下,把本该属于举报人的林木及生产资料补偿费改写成林地补偿、场补、机井、电路赔偿等名称层层截留了举报人的附着物补偿款至少74万余元。对于林业局、林场贪污补偿款一案我两姐妹从2019年至今多次上访至阜新市纪检委、并向辽宁省纪检委和阜新市纪检委邮寄举报材料,却石沉大海。在严厉打击腐败贪污、互联网时代的今天,感谢广大媒体朋友的持续关注和正义之士的合理舆论支持。请求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立案审查,将贪官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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