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么范 发表于 2022-1-20 15:32:07

济南一业主购买商业楼遭遇"塌陷" 找开发商华润置地子公司多次交涉无果(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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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商铺与沿街路面实拍图)
2018年恰逢济南市政府倾力打造济南中 央商务区,整个济南东部新城CBD项目建设如火如荼,作为知名央企华润集团成立了济南华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置"),在位于济南中央商务区的核心位置开发了万象天地楼盘项目。

收房前不让看,收房后很难看

据购房人陈先生介绍,2018年底,经对该项目进行多次考察,"华置"的销售人员通过项目介绍、广告宣传以及沙盘展示等方式主推了济南华置万象天地项目B-2地块C栋商业楼整栋,该整栋商业楼共四层,总建筑面积约1434平米,单价22000元左右。销售人员介绍,该栋楼位于CBD的核心区域,整栋沿街,一、二层可做沿街商铺,三、四层可做办公使用,届时无论是自用还是对外出租,均可实现保值增值。
"经过许久的考虑与资金筹备,我与"华置"于2018年底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次性购置C栋整栋商业楼,分三次交纳了全部的购房款,共计3000余万元。按照合约规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的3月。"陈先生称。
陈先生透露:2021年的3月交房日期临近,"华置"列出霸王条款,看房之前需要交清自2021年1月20日以来的物业费,不交清物业费不给看房。3月29日交房时,等"华置"工作人员拆除铁皮围栏的那一刻,我们都被震惊了,该沿街商铺一楼地面竟然整体位于沿街路面以下!一楼商铺地面与沿街路面的垂直距离最高可达85厘米!这意味着一楼的商铺有相当一部分只能称作为"半地下室",人员进出只能跳上跳下。而且,一楼门面距离市政道路水平直线距离不足两米!别说沙盘和设计规划中的无障碍通道不见踪影,正常的台阶都无法铺设,且不提残疾人老年人和孩童如何进出,即便是身高正常的年轻人进出该栋楼都相当困难。
事后,陈先生第一时间与"华置"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发函拟出整改建议,而"华置"的销售人员推脱给项目人员,项目人员又推脱给设计人员。几个月下来,华置公司的各部门相互推脱,毫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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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楼设计图纸)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整栋商业楼的规划图纸显示,一楼地面标高应该与市政路面的标高齐平,而且售楼处的沙盘也显示该栋商业楼一层地面应该是在市政路面之上,有上行台阶和无障碍通道。
"华置找专业人员进行过两次测量,却不敢将测绘结果公之于众,后期采取的应对方式就是置之不理,至今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陈先生称。
最令陈先生气愤的是,他花光所有积蓄所购置的沿街楼,本来是计划对外出租获取收益的,现如今,半层置于地面以下、进出都成障碍的沿街商铺,已是无人问津,本来提前谈好的几个租房客户看到现状也都打了退堂鼓。
据记者了解,目前,该栋楼一层商铺已闲置超过半年,而且可能还会一直闲置下去,马上又到年底了,过了春节就整整一年,陈先生的投资亏损有增无减。但面对如此巨大的损失,开发商却置之不理,甚至一个合理解释都没有。陈先生认为,这是对消费者隐瞒事实,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找"华置"找不见,找"销售"不待见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究竟为何,到底是施工产生的问题还是设计产生了问题,是市政路面的铺设产生了问题?这些问题开发商都未能做出解释,如果真的存在问题,那么该栋楼又是怎么竣工验收合格的?这里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哪个部门又该对此进行监督管理?一连串的问题让陈先生四处奔走却无果而终。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华置"在销售时提供给陈先生的宣传资料、规划图纸、项目沙盘均显示其所购置的商业楼一层地面应当在市政路面以上,而实际交付的商品房一层地面却整体在市政路面以下,最高的垂直距离甚至超过八十公分,而且市政路面距离商业楼外立面不足两米,导致在楼体与路面之间,形成了一个狭长的深沟,不仅仅带来出行不便的影响,而且还有雨水倒灌造成财产损失的风险。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作为建设此楼的开发商"华置",其注册地址是在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95号院内北楼310室,但经过实地走访,发现这个院内的北楼310室居然是济南市历下区某街道办事处的办公地点,跟"华置"一点关系都没有。换言之,"华置"自注册之日起,就没有在注册地址上办公过,也没有留下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这对希望找到"华置"的业主来说无疑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寄送材料也只能被拒收。
针对这种交付房屋与销售广告宣传不符的商品房买卖纠纷,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罗昊律师给购房者以下建议:
若是购买的商品房实际交付与宣传资料不符,购房者应当先判断开发商发布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是否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作出了的具体说明和允诺,说明和允诺对购房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是否存在重大影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陈先生还反映该幢商品楼还存在无法按要求修建无障碍通道、下水管道不通、部分房间不通自来水等多处质量问题。据了解,目前华置公司城济南市有30多个房地产项目在开发建设,一幢价值3000多万元的商品楼,出现了如此严重的"质量"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商是否要承担起各自责任?对质量责任进行鉴定、划分,该修复修复,该补偿补偿,最大限度地弥补给业主造成去的经济损失,以体现央企的责任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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