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不在乎 发表于 2021-12-10 20:17:21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审判长沈俊竹枉法裁判

  举报信2021

  至尊敬的赤峰市红山人民法院纪检委,赤峰市纪检委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信访局,内蒙古纪检监察委及各大信箱,新闻媒体:

  举报人李月侠:身份证150426197603080549.电话14760661116.

  被举报人郭艳慧身份证150426197504120541.梁景祥身份证150426

  被举报人:沈俊竹,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人民法院审判长枉法裁判,给高利贷撑起保护伞。

  被举报人:郭艳慧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王绩浩。被举报人:张立国内蒙古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此二位律师为郭艳慧与我借贷一案,不调查事实真相进行虚假辩护。严重违背律师职业道德。

  1.举报郭艳慧他们夫妻违法放高利贷。砍头息,虚构本金,虚构借款方式,恶意通过虚假诉讼伪造证据欺骗法院工作人员立案,通过拉拢等各种手段骗取审判长信任导致错误判决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手段具有隐秘性。把借据标明的还款周期及利息涂掉,如果我没有借据复印件的话都无法取证,证明砍头息虚构本金等事实。

  2.扰乱社会金融秩序,跟亲友低息借贷,假离婚用自己工商营业执照,及亲友营业执照在红山区农村信用社骗取大量富民贷款等用于放高利贷,短期倒贷,过桥资金代还信用卡。垫付首付房贷,垫子倒贷等获取高额利息。

  3,非法讨债,用跟踪尾随辱骂等各种软硬暴力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及影响正常他人经营,或隐瞒高利贷事实进行诉讼等方式进行讨债。我是其中的一个受害人从2018年十月份开始对我及家人大肆骚扰,导致我工地不敢去公司偷着去,家都不敢回。甚至还去我年迈的公公家里蹲守致使老人都无法正常生活。2018年12月份梁景祥把借据又写了一份,来公司逼着我们签字,并要求盖我项目部公章,不然就不让我走。没办法我们被逼无奈就只能按照她们的要求在梁景祥事先书写好的借据上签了字盖了章。就这样她们在赤峰市松山区法院保全了我项目部的工程款。但马上过年了,得拨款啊不然工人工资都没法开,又和她们协商让肖扬给她又转了点利息钱之后。又协商给我把保全解开,解开后,她们又让我给他们转了点钱,才答应把511万借据还给我。我当时没在家,她们把借据给了我的司机赵鑫磊。我回来后赵鑫磊又把这些虚假的借条还给我,我就用笔给划了。后来国家开始严厉打黑及打击高利贷他们才稍微好些。但也没消停,被逼无奈2019年十月份写了一封举报信想去举报他们,但去了松山区公安局,他们说证据不足,让我回家搜取证据。但那会也不知道放高利贷违法。所以没保留什么证据。然后公安工作人员问我“本金还清人家没有?”我说:’还清了,而且超还了些呢,他们还有借条。”公安局人说:“那让他们起诉吧。高利贷本身就不合法。一是他们不敢起诉,二高利贷法院不会受理。还够本金有证据吗”?我说:“还现金的没证据,转账的有流水。但不管咋样我还的钱都多余本金了”。公安局工作人员又问我还超了多少?我说不太多。公安人员又说“那人家要是其它的钱不要了,也不构成高利贷啊,虽然借条标明了,但利息没有形成事实。高利贷得利形成事实啊。”举报就这样不了了之了。郭艳慧她们好像听说我举报他们啦从那以后也不再疯狂催收了。

  在2020年四月末我忽然收到赤峰市红山人民法院传票说郭艳慧起诉我啦。她用的是我之前未收回的借条起诉的,而且把借款利息,及还款周期等相关内容全部弄没了。开庭时我自己手写了答辩状并由律师交到了法庭。答辩状如下。

  原告涉嫌造假原告【郭艳慧】 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原告居住地及被告居住地均为虚假及伪造。

  借条有涂改,应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借条无效。

  原告2018年12月28日曾在松山区法院保全我管理的账户511万元后来被告还清清算来了所有借款后原告将借据归还,现在原告所持有的借据均含在511万里,不能再来贵院主张任何权利。【举证保全书一份,及511万的借据原件】

  被告查询2018年六月份以后的流水已反映出被告不但已还清借款且超出本金部分还有四十四万领三百元【举证银行流水,及整理表格】主张原告将此款退还。

  原告诉状中说被告无职业是假的,被告为建筑工程队。原告以垫资倒贷,代还信用卡及短期过桥资金,集资放贷等金融活动为生,同时以搞封建迷信看大仙利用说自己为神佛附体等手段骗取社会上迷茫的人的钱财的活动为自己谋取不法利益为生。

  原告本为放高利贷的,利息是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即砍头息另外借条统一格式且均为现金交付明显是掩盖事实逃避法律法律制裁现请贵院要求原告提供现金支付证据。原告说现金支付并在借条中标明现金支付已经是虚假的啦,并非事实原告与被告我根本不全是现金交易如有我也得按他们要求现金返还这是他的规矩。

  综上述郭艳慧诉讼事实不真实有造假掩盖事实真相行为举证【郭艳慧所持借据复印件】现被告并已景全部偿还并已经超出本金还清了全部借款如原告依然主张此借款敬请贵院移交公安或经侦大队介入调查清算,因原告并没有说他借给被告的钱是砍头息,高利贷还有借条是由利息本金加在一起产生的。还有因都是按月或20天结算有时候被告给付不起利息时原告会让被告把所有长生的利息加在一起再给她出据借据一枚。所以原告所持有的借条金额与事实不符。故被告要求贵院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以上是我在2020年6月15日答辩的记录。

  后来又开庭被告另外又写了一份答辩,分别举例说明了84万借据的来历及一百万借据的来历,及他所持的借据都是我为收回的作废借条。但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沈俊竹对我的答辩,根本不理睬,也不进行调查。下边咱们再看看沈俊竹审判长的神操作吧。如下。

  因沈俊竹审判长根本对我的答辩置之不理,我开始正式提出书面申请。

  1,2020年9月5日提出管辖地异议申请。

  2020年9月22日提出回避申请,申请沈俊竹法官回避。

  2021年提出对原告借据进行鉴定的申请。

  以上共三个申请两个答辩一律不予答复。剥夺我的所有权利。多么豪横霸道的法官。

  2021年9月10日沈俊竹法官出了判决书。时隔两个月2021年11月15日才给我邮寄到。

  沈俊竹审判长在实在无法算清帐的时候委托了中级人民法院对我们的账目进行审计。但双方一致同意葱018年六月份开始审计清算。审计结果为郭艳慧再还给我375300元。但在判决书中伟大的沈俊竹法官硬是颠倒黑白要求我再还给郭艳慧375300元。这么大的法官审计报告看不明白吗?

  红山区人民法院申请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抽取的审计单位,且原告被告也无意义。审计日期确定为2018年6月2号至2019年2月23日。就这么权威的机构出来的审计结果沈俊竹法官竟然不予采纳。沈俊竹竟然把郭艳慧2016年,2017年2018年5月份给我转进来的钱全部加了进去。在2018年6月2号之前的账我与郭艳慧,款已经全部结清。郭艳慧在答辩时也是这样陈述的。也是说2016.2017的帐我们已经结清。所以大家才同意从2018年6月号审计,你如果把郭艳慧2016,2017,及2018年6月份以前的加进来,那是不是把我那几年给她的钱也加进来,或者就从2016年开始审计不就可以了吗。我们也提供了2016,2017,2018年的流水均有给郭艳慧的转账记录,但郭艳慧都不成认。沈俊竹法官就支持啦。您这不是为高利贷凑数吗、郭艳慧自己质证也说2017年双方账目全部结清。怎么又在判决里给郭艳慧算了一遍呢。

  沈俊竹在判决中还说我伪造借据,问一问您所谓说的造假的借据是谁书写的,我答辩中已经说过借据均由梁景祥书写,您还真是能颠倒黑白啊,说我伪造证据,把犯罪线索交于公安机关,我还真是怕你不交啊。

  在判决书中原告郭艳慧已经承认了自己是砍头息,承认的部分为,砍头息合计8笔,合计22.2万元。并且清楚的承认一笔28万,一笔24万合计52万元是利息。是虚构的本金。而且这只是郭艳慧承认的一部分,沈俊竹法官您就不调查一下事实真相吗。你不调查那您为啥不移交公安经侦部门呢。

  郭艳慧说一个是说我们转给梁景祥的钱跟她没关系。二说2017年之前账务全部结清。三说2016年的账务全部结清。四就是再就是没收到还款。而在84万借条中全部用的是2016年的转账记录。而且在您的判决中还用了2017年7月6号的银行流水。反正用的全部是之前的流水。那我之前的流水沈俊竹法官,郭艳慧不认可您咋也不认可呢。沈俊竹法官您没看郭艳慧的流水吗,梁景祥他俩长期有账务往来,而且也在长期一起居住。离婚不离婚我们谁关心也是他俩内部的事情呢,每次来要账都是郭艳慧梁景祥一起来,而且借据基本都为梁景祥书写的。转给梁景祥的钱就不是还款啦,他们在一起叫我把钱打到谁的账户我就打到谁的账户。我们已经向法院提供了梁景祥及郭艳慧他俩一起催要债务的录音视频等。如果打到梁景祥账户的钱郭艳慧不承认的话,只能说明他俩蓄意诈骗……?您是不是更应该调查核实呢。

  沈俊竹法官您可真是人民的【好】法官啊。高利贷的保护伞啊。您这是对中国法律的公正的践踏,与狂妄的蔑视。,您对得起为人民服务那几个字吗,您对得起您的良心吗,您的枉法裁判,会受到良心的审判,灵魂的拷问的,您不顾共产党的形象,不分青红皂白,甚至连审计报告都可以看错,您拿的是中国每一位纳税人的血汗钱,您睡得着吗 。

  以上是我的举报资料,现曝光与媒体,接受社会监督,让群众审判。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李月侠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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