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么范 发表于 2021-11-5 16:16:22

济南市市中法院一案件被指涉嫌虚假诉讼 逃避债务(转)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采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的案件数量激增,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原告、被告互相串通,制造“假案”,隐蔽性强,容易“蒙混过关”,达到逃避债务,非法占有等目的。

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0103民初1662号,被指涉嫌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举报人称,“居间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济南橙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木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以及成本单等证据,全系伪造,根本不存在合同中的约定关系。刘某某只是一个揽活的人,他以橙木公司的名义揽到活后,交给橙木公司干,从中抽取几个点的提成。从橙木公司“钉钉群”下载打印的成本单中可以看出,只要是刘某某揽得活,都有毛利润35%或25%的提成分配。据知情人透露,那个伪造的“居间合同”中约定,刘某某获得每个项目毛利润的65%。如此高的利润分配,显然不符合一般合同的常规约定。假如是真的,那么每个项目中,除了原材料、设备、人工工资以及税费等费用外,橙木公司不但不赚钱,甚至还会赔钱。这让我们有理由怀疑合同的真实性。如果合同是假的,那么以合同起诉的纠纷案,就真的成了虚假诉讼。

刘某某和橙木公司之间为何要造假合同?这要源于举报人对橙木公司的起诉引起的。

2020年7月1日,举报人与橙木公司的法人薛争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举报人支付给薛争及橙木公司投资款218万元。在合作过程中,举报人与薛争发生争议,双方于2020年10月份实际上终止了合作关系。2020年11月28日,举报人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争及橙木公司退还投资合作款及违约金等共计260余万元。

薛争在得知举报人起诉后,为逃避债务,遂与刘某某串通协商,合谋伪造了“合同”及成本单,形成虚假债务关系。刘某某以此伪造的合同,于2020年12月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合同纠纷的诉讼,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橙木公司的所有帐户(大约5个账户,包括农业银行账户),查封金额为240万元。橙木公司与碧桂园及绿地集团各子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了相关收款账户为橙木公司的民生银行账户。后在2020年12月17日,也就是刘某某即将起诉的前几天,薛争给所有合作商提交《银行帐号变更说明》(如下图),要求合作商将款项打入即将被刘某某起诉查封的橙木公司农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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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显然不是巧合,而是精心策划好的。根据案件执行情况来看,截至到2021年10月份,法院已执行100多万元款项给了刘某某。刘某某是否将被执行来的款项再转付给薛争,这需要法院去调取刘某某的账户查证,普通人是无法核实的,法院是有这个权力的。

实际上,在刘某某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个关于“2016年至2019年11月期间,为绿地集团各子公司的所有业务及成本单”的证据漏洞最为明显。根据橙木公司内部人证实,橙木公司于2019年年底,与绿地集团下属公司才有业务关系。那么,刘某某的“2016年至2019年11月”这个时间段的证据,显然是假的。不只是这些,橙木公司原会计张某在“钉钉群”下载打印的成本单中,可以呈现出橙木公司与绿地集团相关子公司的所有业务清单,是否与刘某某提交给法院的成本单一致呢?如果不一致,那么,刘某某就涉嫌伪造证据。

举报人就上述疑点提出了质疑,并请求法庭调查核实审慎判决,但是,法院未采纳举报人的证据,反而采纳了刘某某与橙木公司涉嫌伪造的证据,理由是刘某某提供的证据上面有公章。因为公章就在橙木公司手里,他们提供的证据肯定有公章,要不何来的串通伪造?法官审查证据,不能只认章,不核实内容!

2021年3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 安 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开始施行,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党 中 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对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依法惩治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本案中,刘某某涉嫌虚假诉讼,橙木公司配合造假等问题,目的就是为了逃避债务,已经对举报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目前,该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开庭并作出判决,通过法院执行刘某某与薛争已经收到了100余万元。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文件精神,市中区法院应启动何种程序,来惩治犯罪,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拭目以待!转自中国城市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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