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迷么范 发表于 2021-4-25 17:18:43

尚志:造假骗取的补偿款该不该给付?(转)

      黑龙江尚志市帽儿山的福文,最近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乡镇某领导伙同时任所在村村委会负责人为了骗取高铁项目占地补偿款,利用牛棚改建的冷库挂靠在他名下,成功骗取了国家500多万元的巨额补偿款。他不明就里地将其中99.5%补偿款转至某人名下。眼下,参与骗取这部分巨额资金的一些人又想通过诉讼要回剩下的0.5%。对于这些通过造假骗取的巨额补偿款,他该给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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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用设备反欠下债务300万元

  2012年8月2日,福文与富某签订租赁协议,福文将其名下房屋以每年3000元的租金出租给富某,租期2年。一年之后的2013年8月10日,富某与福文又重新签订租赁协议,福文将3195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年50000元的租金租给富某,租期自2013年8月10日至2020年8月9日。

  合同签订后,富某于2014年3月10日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了尚志市帽儿山镇饲料加工厂,法人为富某。2014年12月4日,富某又用福文的房屋及所属土地改建成A5冷库,经工商部门核准成立了尚志市帽儿山镇福生冷库。

  随后,富某在承租的福文两处房产之间的土地上建立生产车间,房产证上的名字为福文,案外人张明刚的三个冷库挂靠在富某建的冷库名下。

  2014年12月25日,因哈牡高铁项目占地征迁,尚志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转征预征公告,当时富某的冷库及富某的饲料加工厂在征迁范围内。

  2015年1月26日,尚志市帽儿山镇富某的饲料加工厂依法注销,2015年1月27日福文注册成立了尚志市帽儿山镇福文饲料加工厂。

  尚志市帽儿山镇富某的冷库于2015年4月27日依法注销。2015年4月28日福文注册成立了尚志市帽儿山镇福文冷库,但实际经营人仍是富某。对于转让饲料厂与冷库的注销与更换为福文并重新注册一事,福文与富某各执一词。富某称由于他是村委会负责人加上其他不便明说的原因,他不宜担任两个实体的法人。而福文则说,因为富某在养殖过程中欠下了他300多万元的债务,所以才拿这两个实体作为抵押。

  2016年11月29日,尚志市哈牡客专铁路建设指挥部因征收土地事宜,对拟确定涉及的尚志市帽儿山镇福文饲料加工厂资产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评估,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书(黑天平评报字2016第1042号),得出如下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2014年11月25日,进行评估范围的尚志市帽儿山镇福文饲料加工厂的资产企业未提供账面价值;征收补偿复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7524920元。

  福文收到动迁补偿款后,于2017年1月25日转给富某5720000元。之后,案外人张明刚在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起诉福文,后追加富某和福文冷库、福文饲料加工厂为被告。在起诉书中,张明刚主张动迁中的三个冷库A-7、A-9、A-10及配电工程款4916727元应归其所有。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张明刚的主张,判令福文支付给张明刚55000元(包括逾期支付利息)。

  而富某则称,其与福文系亲兄弟关系,由于富某当时是尚志市帽儿山镇大房子村主任,为了避嫌,富某将福生冷库及福生饲料加工厂变更到福文名下,只是更名,福文的两处房屋价值应当是377万元,富某评估测算的资产约为883万。富某向福文主张剩余动迁款300万未果,随诉至法院,要求给付动迁补偿款300万,并给付自2017年1月25日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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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合谋假造合同骗取550万

  福文在给记者的情况反映中称,上述情况部分不属实。他在帽儿山镇大房子村拥有国有土地3000平方米并有土地证,房屋三处及地下室也有房产证。后来外加他人挂靠到自己名下的2353平方米,共计5353平方米。

  福文说:2012年8月富某口头租用我3195平方米的房子,购买设备改造成了饲料厂。2014年12月25日因哈牡高铁项目占地,尚志市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转征预征公告,当时富某的冷库及富某的饲料加工厂在征迁范围内。

  福文回忆说:“到了2015年1月和4月,富某租用我的房子却没有给租金,欠我的300万元人民币也未给付。经过我们二人协商,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我将房屋收回,他将设备作价顶给我用于还钱。”

  因此福文认为,此后的房屋及饲料厂、冷库设备理应都归自己所有。高铁项目补偿款同样也与富某没有关系。

  福文接着说:“2015年,我自己注册成立了福文饲料加工厂,用自己有房产证的三处房产注册成立了福文冷库。由于自己没有时间管理,再加上也没有人买饲料,于是就让富某在此做点饲料喂养自己养殖的水貂,而没有让他离开。所以后来富某在政府登记动迁时,乡政府工作人员陈井春和富某,就把我的邻居富田佳利公司和三处房子,用富某的名字和富田佳利公司经理盖世文签订了租房协议。他们还将房子外墙刷成黄色,简单改造了假冷库,就这样同政府官员和铁建办官员串通(骗取补偿款)。”

  福文说:“后来,富某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租用改造的A-7、A-9、A-10号冷库也登记到我的名下,政府给付动迁款时就将此款和我的福文饲料加工厂及福文冷库动迁补偿款一同汇到我的名下。之后我和富某进行了结算,我将富某的A-7、A-9、A-10三个冷库动迁款汇给了他(有汇款单为证,富某在庭审中也承认将A-7、A-9、A-10动迁款给了他)。”

  福文称:“我俩算账给钱是在2016春节前,过完年后的2017年初,陈井春领来了一个叫张明刚的人,通过富某找到我,说三处冷库是他张明刚改建的,向我索要A-7、A-9、A-10动迁款。”

  福文说,他并不认识陈井春、张明刚二人,也不知道在该三处冷库上富某和其他人存在着关系,并且政府在登记时也始终没有出现过张明刚这个人,所以,他表示自己只与富某进行结算。

  福文气愤地说:“后来陈井春把改建冷库材料票据交给了张明刚,陈井春和富田佳利公司经理盖世文串通,为了诉讼安排张明刚和富田佳利公司经理盖世文,于2017年3月1人杜撰了一份三年前也就是2013年3月1日签订的假合同,并且写了一份假的情况说明,又拿着福生冷库交纳的电费明细等,把我告上法庭,向我索要A-7、A-9、A-10冷库动迁补偿款。法院用这些虚假的证据判我败诉,张明刚用这些虚假的证据敲诈了我550万元。”

  合谋造假侵吞补偿款491万

  关于合谋造骗取补偿款一事,据福文反映,2014年帽儿山政府在登记哈牡高铁动迁情况过程中,在征收红线内,富田佳丽公司有三处闲置的房子本来是牛棚,时任镇领导的赵某给富田佳丽公司的盖某文打电话,派上文提到的陈某春,把这三处房子简单改建成冷库。房子外墙用涂料刷成黄色,里面用泡沫板把窗户挡上,贴上几公分厚的泡沫,地面用水泥简单抹上,墙外边放了几台旧的制冷设备,然后通过富某和富田佳丽公司盖某文串通,共同签订了一份假的租房协议。然后用富某的名字在工商局注册成立了福生冷库,也就是后来动迁时表述的A-7、A-9、A-10号冷库。后来这些所谓的“冷库”价值被评估为491万元。

  法律点评:

  骗取高铁项目补偿资金应按诈骗罪和贪污罪论处。主体是自然人的应按诈骗罪论处,属于乡村及以上公职人员涉及此类事务的,应按贪污罪论处。

  类似的案例如2010年底至2011年成渝高铁修建期间,内江东兴区干部黎某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名义先后在永东乡甘家桥村、水口寺村、核桃湾村的征地拆迁红线附近修建起养鸡场,伙同他人共骗取成渝高铁征地拆迁补偿款100余万元。

  据黎某交代,修养鸡场的真实目的是为了骗取成渝高铁拆迁补偿款,养鸡是为了掩人耳目,如果只修好养鸡场等拆迁,很容易被人看出是想得到拆迁补偿款,在里面养点鸡只为混淆大家的注意。

  经法院审理,黎某已构成贪污罪、行贿罪,其他3人均已构成贪污罪。黎某因贪污和行贿罪,被处以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其余同伙也分别被判五至十二年半不等有期徒刑,并责成全部退清赃款。

  就本案来看,假如尚志市帽儿山镇福文A-7、A-9、A-10号冷库确属牛棚改建而成,帽儿山镇的政府工作人员陈某春、盖某文及时任村委会主任的富某其真实目的为骗取巨额补偿款的话,其行为、目的、结果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那么就应当以四川内江东兴区黎某判例为参照给予相关责任者不同的刑罚并追缴非法所得491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记者 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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