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网 发表于 2019-4-19 21:55:42

深圳破产法庭出台全国,首个企业重整工作指引

    立足发展需求,着眼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困境企业重整再生,笔者4月18日获悉,深圳破产法庭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向社会公开发布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这是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规程。

    深圳中院表示,《指引》以深圳中院20多年的破产审判实践为基础,对企业重整的全流程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为法院审判、管理人履职、社会投资主体参与重整提供了基本遵循,对提高重整成功率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指引》全文共121条,主要从重整申请的审查、预重整机制、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的制订和执行、监督等方面对重整案件的审理作出规定。

    重整是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一个重要程序,对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有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法院要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精准识别,分类施策,推动无清偿能力但仍有营业价值的企业实现重整。

    深圳破产法庭相关负责人表示,与重整在实践中面临的旺盛需求相比,中国对重整的法律规范供给存在明显的不足。据悉,深圳中院自1993年成立全国首家破产审判庭以来,成功审理了一大批重整案件,重整企业类型广泛,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

    笔者获悉,破产重整的对象应是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行性的企业,重整企业的识别则须遵循市场判断,根据经济发展要求建立识别机制是重整制度的重中之重。

    《指引》按照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原则,充分考虑产业方向和企业的品牌价值,综合权衡企业的现有资源,以“内涵”加“特征”的方式对重整价值和可行性予以界定。

    《指引》重点对重整受理条件予以规定,不仅界定了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涵义和标准,还建立了多层次的重整识别机制:包括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社会中介机构、预重整管理人出具的报告,征询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行业专家的意见。

    《指引》搭建了预重整机制的架构,规定了预重整的程序启动、适用范围、职能分工和程序终结等内容,确定了预重整期间的中止执行效力和预重整方案对于后续重整的法律效力,以保障预重整机制的功能发挥。

    此外,《指引》对企业实质合并的认定标准和审查程序、重整企业管理模式的选择条件和转换程序等作出规定。在实质合并的标准方面,首次规定了申请人和异议人的举证责任。在债务人管理模式的选择上,首次确立以债务人自行管理为原则、以管理人管理为例外的机制,仅在债务人出现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等法定情形时,方可转由管理人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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