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出新规:道路新改扩建5年内不能再挖
为了加强深圳市建设工程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市交委编制了《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占用挖掘道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可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ssc_ghk@sztb.gov.cn。根据意见稿,原则上同一路段一年内只安排一次占用挖掘。同时,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原则上不予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同一路段一年只能安排一次占用挖掘道路计划
意见稿中提到,该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域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外所有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占用挖掘道路建设工程包括:挖掘道路、桥梁,埋(架)设硬线(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软线(通信信息、监控、电力电缆等线缆)等管线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人行道改造施工、交通隐患整治、道路品质提升施工、道路黑化施工以及占用挖掘道路进行勘探等工程。
意见稿指出,原则上同一路段一年内只能安排一次占用挖掘道路计划,在公示路段有占用挖掘需求的其他工程建设单位可自行调整施工计划并与公示路段主体建设单位协商同步施工。占用挖掘同一路段的多个工程建设单位应自行协商明确一家为申请主体,承担主体责任。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挖掘深度"由深及浅"的原则,自行协调施工计划。
关于新路(新建、改建、扩建交付使用5年内或者大修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的占挖审批挖掘,意见稿指出,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原则上不予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道路竣工一年以内挖掘修复费加收五倍
关于占用挖掘新路的收费,意见稿要求,辖区交通运输局应当按照规定向占用挖掘新路的工程建设单位加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其中,道路竣工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五倍;道路竣工一年以上3年以下(含3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3倍;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竣工3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按照规定标准加收一倍。加收的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当年道路日常养护招标中标标底价收取。加收的道路挖掘修复费应当上缴市财政,用于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意见稿要求,施工期间,《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必须张贴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未按规定张贴《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决定书》的,由市交委行政执法支队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各辖区交通运输局若发现占用挖掘道路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对拒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辖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及时通报执法支队进行处罚,并由执法支队在国家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中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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