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把纠正“四风”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把纠正“四风”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我市出台党内法规促进纠正“四风”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深圳新闻网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作风建设,驰而不息纠正“四风”,凝聚了党心人心。党的十九大后,新一届党中央整装再出发,面对新的形势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为把作风建设各项要求落在实处,进一步推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深圳落地生根,市委近日出台《建立健全纠正“四风”长效机制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建立组织领导、教育引导、监督检查、查处问责四项机制,以责任为主线,督促作风建设各项任务落实。为确保责任落实,纠正“四风”工作被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构建纠正“四风”工作明责履责追责完整链条
开展系统性工作,分工是基础。《规定》明确组织领导机制,规定了各级党委(党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领导干部三类主体在纠正“四风”工作中的责任,构建起明责、履责、追责的完整链条。
按照《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纠正“四风”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包括定期对纠正“四风”有关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每年召开不少于一次专题会议研究纠正“四风”措施,针对“四风”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等6项内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对此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党委和政府办公厅(室)则要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纠正“四风”工作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管理、监督。
“为督促各项责任落实,我们还明确把纠正‘四风’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市纪委监委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也是《规定》的特色之一。
●个人作风情况成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
纠正“四风”要坚持政治引领、教育为先。《规定》明确教育引导机制,为各级党委(党组)、各职能部门开展作风教育提供了工作指引。
根据《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定期开展作风建设专题教育,定期学习上级通报的作风建设典型案例和警示教育片。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各级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应将此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将此作为重要宣传内容。
同时,《规定》还注重发挥用人导向的示范作用,要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发挥示范表率作用;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应把个人作风情况作为考察评价干部的重要标准,对因“四风”问题受到责任追究的干部在选拔使用时从严掌握,充分发挥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作用。
●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监督反映“四风”问题
《规定》明确了加强日常监督、民主生活会监督、述责述廉监督、巡察监督、社会监督等7项监督举措,把监督挺在前面,打造立体有效的“四风”监督网络。
按照《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应加强对党员干部“四风”情况的日常监督,防止重大节假日期间发生“四风”问题,认真对待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民主生活会等有关会议上报告本人落实纠正“四风”工作责任和遵守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此外,“四风”问题将作为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应向被巡察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对“四风”问题反映较多的区、部门和单位,可以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察或“回头看”。
《规定》还明确提出要强化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反映“四风”问题,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督网络。为了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开设来信、来访、电话、官网、手机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等通道,方便群众举报“四风”问题。
“四风”问题在执纪审查中优先查处
《规定》吸收了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查处“四风”案件的有效做法,对加强信访举报、加强明察暗访、建立健全线索移送机制、对“四风”问题优先查处、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开展“一案双查”严肃问责、约谈整改等查处措施提出具体的硬性要求。
为突出抓好“四风”问题,《规定》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要将是否存在“四风”问题要作为必查内容和重点,且 “四风”问题要先于其他问题查处。
对“四风”案件,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在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在本地区本部门通报曝光;在行业系统发生的,在行业系统通报曝光;对社会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向社会通报曝光。
对发生“四风”重大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审查当事人的“四风”违纪问题,又要追究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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