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网 发表于 2018-8-24 10:31:18

深圳市推出首例意定监护公证

“意定监护公证让我后顾无忧!”8月21日,杨女士在前海公证处办理完公证手续,拉着公证员的手说。据悉,这是我市公证机构办理的首份意定监护公证。


当日,杨女士向深圳市前海公证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公证,与其外甥女签署《意定监护协议》,指定外甥女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杨女士今年53岁,身体、生活状态都不错,但因一直未婚无子女,时有担心自己突发疾病或遇到突发情况,自己年迈父母无法代她决定医疗方案、管理财产、处理事务。经再三斟酌,杨女士希望能指定她的外甥女作为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杨女士是看着这个外甥女长大的,对她视为己出,很是信任。杨女士外甥女也乐于接受指定,担任监护人。深圳市前海公证处根据杨女士和她外甥女的申请,为她们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


前海公证处负责人富建明表示,近来咨询意定监护公证的当事人越来越多。意定监护制度为成年人提供了一个新的监护模式。成年人特别是老人,可以在意识清楚的时候,以书面形式,通常是签订《监护协议》,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指定一个自己信赖的人,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既可让信赖的人照顾自己生活起居,又可以在出现重病或意外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后,确定合理医疗方案,拒绝过度医疗等,同时,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借助指定的监护人,管理自己的财产、代理相关事务等,让自己的真实意愿在自己失能之后仍然能够得到有效延伸。意定监护公证或成为我市成年人监护的新常态。


小贴士

何为“意定监护”?


我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实施。该法第33条对意定监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其实,在《民法总则》之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第26条规定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则在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涵盖所有成年人,即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通过事先指定的方式,确定未来监护人。


与意定监护相对应的是法定监护。《民法总则》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30条规定,法定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第31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与意定监护不同的是,按照法定监护,成年人监护中,存在多个具有监护资格人的情况,在需要履行监护职责的时候,存在意见不统一、效率低的情况,也存在监护人纠纷问题,不利于对被监护人特别是紧急情况下对被监护人的权益保护和维护。另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法定监护往往需要人民法院对被成年监护人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确认的程序,程序相对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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