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台产权保护举措,严防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深圳产权保护法治化,增强人民群众的财富安全感和各类产权主体的创业创新动力。《意见》以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为原则,提出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注重对非公有制主体产权的平等保护。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保护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衡量法治营商环境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很多企业家都将产权保护水平作为判断自身财富安全感和投资信心的重要指标。深圳中院把“加大产权保护力度,妥善处理产权纠纷”作为重点工作,纳入《2018年全市法院工作要点》。《意见》旨在推进深圳产权保护法治化,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增强社会信心,增强各类产权主体创新动力。
《意见》从坚持产权保护基本原则,平等保障各类主体合法权益;立足司法办案,为产权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推进机制创新,全面提升司法服务水平三个方面提出了28项产权保护举措。
《意见》以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依法保护为原则,以平等保护为核心,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保证各类产权主体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以全面保护为基础,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依法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利用公权力侵犯私有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还提出,注重对非公有制主体产权的平等保护,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对涉案企业和人员应当综合考虑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用强制措施,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证券期货、民间借贷、房地产等各类民商事案件,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过高的违约金、罚息约定依法予以调整。
畅通企业法人破产通道健全破产费用制度
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见》提出要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和可期待的法律预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庭在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引领作用,优化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推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纳入特区立法。
《意见》提出要畅通企业法人破产通道,积极拯救困境企业,积极引导无效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健全破产费用制度,推动设立保障基金,并且要培育管理人市场,探索破产管理人事务与破产审判工作相分离。
针对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意见》提出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对政府违法承诺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此外,完善行政诉讼集中管辖制度,按照全国一流标准建设行政审判中心,依法公正审理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案件,保障各经济主体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要畅通产权申诉案件立案渠道,依法受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的申诉”,《意见》提出对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坚决予以纠正,建立重大涉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台账。《意见》还提出要建设全市统一诉调对接中心,引入各类调解组织入住法院,将涉诉产权纠纷整体纳入诉前调解先行处理;建立涉诉纠纷中立评估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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